省市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内部
青组发〔2019〕16号
关于开展集中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校、省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
近日,中组部印发《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根据《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组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集中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组发〔2019〕18号)要
求,结合我省前期开展的专项工作,对开展集中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进行再部署。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要求贯穿集中规范工作全过程;坚持教育引导,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干部主动规范、自我纠正;坚持依规依纪、稳妥有序,认真做好申报、查核、甄别、退出等各环节工作,确保集中规范工作取得实效。集中规范工作依据《规定》(见附件1)开展,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有关精神和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对集中规范工作进行部署,会议精神传达到副厅级以上干部。(8月15日前完成)
2.个人申报。此次填报对象为副厅级以上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规范填报对象,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2)。(8月20日前完成)
3.登记汇总。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填写的《报告表》进行登记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纸质版《报告表》及《汇总表》(含电子版,用光盘报送)于8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委组织部。其中,中管干部的纸质版《报告表》由各单位收集齐后,于8月22日前报省委组织部工作专班,由省委组织部统一汇总。
4.确定禁业范围。各地各单位按照《规定》第四条要求,根据本单位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结合法定职责,确定本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禁业范围,国有企业要将关联企业列入禁业范围。禁业范围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备案。(8月25日前)
5.全面查核。省委组织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查核。涉及中管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进行查核。(9月25日前完成)
6.甄别认定。省委组织部根据查核情况和禁业范围,提出需要规范的人员名单,并与领导干部本人沟通。领导干部提出异议的,可请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委组织部进行二次甄别认定,二次认定结果即为最终结果。涉及中管干部的,由省委进行甄别认定,提出初步规范意见,报中组部干部二局初审后,送中组部干部监督局。(10月15日前完成)
7.选择退出。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与需规范的领导干部逐一进行谈话。涉及中管干部的,由中组部负责了解退出意向。领导干部选择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的,由省委负责进行调整。涉及中管干部的,由中组部负责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选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的,限期退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委组织部将协调市场监管和税务等相关职能机构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确因经济法律等问题短期内难以退出的,领导干部本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经省委审批后可适当延期。(11月15日前完成)
8.违纪违法处理。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经商办企业,特别是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12月5日前完成)
9.总结报告。各地各单位总结集中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省委组织部(12月10日前完成)。省委组织部总结全省集中规范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经省委同意后报中组部。(12月15日前完成)
三、组织领导
我省集中规范工作在省委领导下开展,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筹谋划抓好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既要做好上下沟通衔接和政策解读服务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好个人申报、登记汇总、确定禁业范围等具体工作,全力确保集中规范工作组织有力、推动有序、取得实效。同时,要注意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坚持内外有别,防止负面炒作;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广播、电视、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四、其它事项
此次集中规范工作将填报范围确定为全省副厅级以上干部,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不再划分批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层层加码,不得扩大范围。原印发的《关于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甚至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的整治方案》(具体见青教组〔2019〕6号)不再执行。另外,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填写,我们提供了《报告表》《汇总表》填写要求,请参考执行。
集中规范经商办企业工作专班联系方式
地 址:省委组织部115室
联 系 人:司青宏 吴海涛 吴海军 孙晶晶 石秋霞
联系电话:0971—8483533 8486397(传真)
附件:1.《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
企业行为规定》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报告表》
3.《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汇总表
4.《报告表》《汇总表》填写要求
(此页无正文)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二)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三)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在外方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
上述第(二)、(三)项中所称“高级职务”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公司章程明确的相对应职务。
第四条 省级领导干部、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领导班子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任职单位(系统)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任职单位(系统)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集中规范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登记汇总、全面查核、甄别认定、选择退出等程序进行,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
(一)个人申报。领导干部本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具体情形进行申报。
(二)登记汇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干部个人申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确定禁业范围,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涉及中管干部的,报送中央组织部。
(三)全面查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查核。涉及中管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进行查核。
(四)甄别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查核情况、规范要求和禁业范围,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甄别研判,提出初步规范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沟通,确定需要规范的对象。涉及中管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提出意见。
(五)选择退出。被确定为规范对象的领导干部,可选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拒不退出的,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不得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股权)。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婚姻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并向组织作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短期难以完全退出的,应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并尽快规范到位。
领导干部结合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如实进行填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每年10%的比例进行查核,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地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
附件4
《报告表》《汇总表》填写要求
一、关于《报告表》印制、填报要求
1.《报告表》印制用A3纸张印制,可以手填,也可机打并手工签字;内容较多可缩小字体、调整表格行宽和列宽。
2.每名领导干部需要填写一份《报告表》,一人一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表》生成电子版报告表,并填写汇总表。其中,各单位将中管干部的纸质版《报告表》收齐后统一交省委组织部汇总。
二、关于填报人员范围要求
填报人员范围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厅级副职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关于填报经商办企业行为类型要求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2.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3.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在外方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
4.以上第2、3项中所称的“高级职务”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明确的相对应职务。
四、关于《汇总表》审签、盖章事宜
填写的省管干部《汇总表》由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签,并盖党委(党组)章。
五、关于填报《报告表》问题
1.《报告表》中的干部姓名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本人印章)。如遇领导出差、培训等情况,可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务必要确保《报告表》由本人填写。
2. 如果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存在经商办企业情形,无需填写表格阴影部分。
3.《报告表》中的注册地需详细填写,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街道)xx号xx栋xx单元xx号。
4.《报告表》中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时填写认缴出资额;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时填写出资额。
5. 援青干部、挂职干部均要填写《报告表》。
6. 其它按照《报告表》中说明填写。
中抄送: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中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