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
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休的党政领导
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到企
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到企业
工作。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六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不得经商办企
业、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七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
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行业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按规定从严审核研究确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三)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九条 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
其他企业兼职。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
股企业)兼职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任职)。
第十ー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
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或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
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十三条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每年年底应作出书面说明,经所兼职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或者违规领取薪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