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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社会团体职务暂行办法

2022-07-05 06: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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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吏要求,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中央组织部及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以及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兼任社会团体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它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按照在职领导干部从严、退休领导干部适当从宽原则审批。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在本地区、本行业或社会政治生活

及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拟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一时没有其它合适人选担任。

(三)领导干部本人无其它社会兼职,且拟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

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无其它社会兼职,且所兼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第九条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最多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同一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仅限1人;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退体领导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换届或者变更登记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在筹备成立、换届会员大会或者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应当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好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手续。领导干部兼职未经批准之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社会团体不能召开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党组织向领导

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市(州)、县(市、区)领导干部应当经干部所在市(州)、县(市、区)党委研究同意,省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

(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省管干部兼职的,各地区

各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材料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涉及中管干部兼职的,请示材料报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后,以省委名义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三)干部主管部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管

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兼职的决定

(四)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当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党组织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向干部主管部门上报关于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请示,说明以下情况

(一)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二)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已在其它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三)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再担任的原因。

(四)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不领取任何薪酬承诺书,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团体章程、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邀请领导干部兼职的邀请函、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党组织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五)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每年年底应作出书面说明,经所兼职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领导人员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每年年检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干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责令其辞职。对应当辞去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而拒不辞职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ー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