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公务员转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办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任职。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依法依规,保持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州级机关每年从县、乡(镇)级机关转任到本机关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关当年考录总人数。
第二章 转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任:
(一)因工作需要的特殊职位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二)公务员遴选时,因达不到报考人数被取消的职位;
(三)因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交流工作需要;
(四)在机关内部从事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五)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六)患有高原性疾病不能在高海拔地区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原工作单位需要继续留任的;
(三)经乡镇换届选举在第一个任期内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受党纪政务处分、诫勉、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七)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八)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九)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第八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转任到省级机关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任到市(州)、县(市、区、行委)级机关工作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州直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转任到省外或省直机关、市(州)及其所属县、乡镇(街道)、社区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五年以上(含试用期);转任到州内各层级机关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两年年以上(含试用期)。
(三)在县级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转任到上级机关和其他市(州)及其所属县、乡镇(街道)、社区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六年以上(含试用期)。
(四)在乡镇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转任到上级机关和其他市(州)及其所属县、乡镇(街道)、社区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六年以上(含试用期)。
其中在州内县与县、乡镇与乡镇之间转任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两年以上(含试用期)。
第三章 转任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转任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次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转任。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本县域内转任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转任到上级机关或其他县所属乡镇、社区的,先由转入、转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转任。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公务员转任的由本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转任程序
第十二条 转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转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了解掌握拟转任人员资格条件,提出转任工作意见。
(二)商调。转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转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商调函,转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向转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函复意见。
(三)审档。转入机关对拟转任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初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转任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复审。
(四)考察。转入机关负责全面考察拟转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送审。拟转任人员如符合条件,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呈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函)、编制审核通知单、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八份)、考察材料、商调函(复函)、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会议纪要、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拟转任人员信用状况查询结果;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六)审批并办理转任手续。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接收机关审核并提出转任意见。对符合转任资格条件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办理转任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有关公务员转任程序,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拟转任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转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转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转出机关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第十六条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转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果洛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