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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办法》的通知

2022-07-05 06: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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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2020320

 

 

 

 

 

 

 

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转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任职。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依法依规保持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省级和市(州)级机关每年从县(市、区、行委)、乡(镇)机关转任到本机关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关当年遴选和考录总人数之和。

 

第二章  转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任:

(一)因工作需要的特殊职位或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二)公务员遴选时因达不到报考人数被取消的职位;

(三)因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交流工作需要;

(四)在机关内部从事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五)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六)患有高原性疾病不能在高海拔地区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原工作单位需要继续留任的

(三)经乡镇换届选举第一个任期内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受党纪政务处分、诫勉、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七)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第八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转任到省级机关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任到市、县市、区、行委级机关工作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市级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转任到级机关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四年以上(含试用期)

(三)在县市、区、行委以下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转任到上级机关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身份之后在机关工作满六年以上(含试用期)

三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公务员,转任到上级机关可不受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转任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转任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任。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一)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以上人员转任的;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以下人员省直机关单位市(州)及以下机关相互转任的

(二)中央驻青机关机关单位及以下机关相互转任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任的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以下人员,在本县域内转任的,由县(市、区、行委)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在市(州)级及以下机关之间转任的由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情形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以下人员省直机关单位之间转任的

第十  同一机关内部公务员转任的由本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转任程序

 

第十  转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了解掌握拟转任人员资格条件,提出转任工作意见。

(二)商调。转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转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商调函转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向转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函复意见。

(三)审档。转入机关对拟转任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初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转任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复审。

(四)考察。转机关负责全面考察拟转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送审拟转任人员如符合条件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呈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函)编制审核通知单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八份)考察材料商调函复函)、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会议纪要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拟转任人员信用状况查询结果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六)批并办理转任手续。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接收机关审核并提出转任意见。对符合转任资格条件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办理转任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有关公务员转任程序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拟转任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  转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审核把关。

第十  转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转出机关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第十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转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320日起施行,20151230日印发的《青海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公务员转任审批表

2. 青海省公务员任工作流程图